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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田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刑初174号公诉机关安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1990年2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衡水时桃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安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5日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指定本院审判被告人田某涉嫌侵占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程博淳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吕西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嘉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