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某某借款合同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241号申请人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某鹏,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人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某某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5)建民初字第009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了1500元,扣款时间需三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司国庆代理审判员 许本成代理审判员 王 铁 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