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1执恢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文军与王建平、张云、阮堂堂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军,王建平,张云,阮堂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943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军,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后坡村。身份证:612722197209270516。被执行人王建平,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人民小区2区10号楼一单元401号。身份证:612722196906040033。被执行人张云,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栏杆堡镇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后坡村。身份证:612722197203165619。被执行人阮堂堂,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栏杆堡镇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林业局家属楼。身份证:61272219671214487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7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建平、张云、阮堂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王建平、张云、阮堂堂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12400元,被执行人王建平、张云、阮堂堂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建平用其所有的神木县神木镇人民路小区康宁苑10号楼4层1单元401室房屋已第一次流拍价格81.98万元抵偿所欠申请人借款本金81.98万元。对被执行人阮堂堂司法拘留两次。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王建平、张云、阮堂堂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王文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建平、张云、阮堂堂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7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艳妮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9月20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审判长:贾小平审判员:张华、高胜强记录人:张艳妮评议如下:张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建平用其所有的神木县神木镇人民路小区康宁苑10号楼4层1单元401室房屋已第一次流拍价格81.98万元抵偿所欠申请人借款本金81.98万元。对被执行人阮堂堂司法拘留两次。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我的意见,本案应终结执行。高胜强:依照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贾小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评议结果: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7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