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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杜国稳与宜昌新联盟航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国稳,宜昌新联盟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839号申请执行人杜国稳。被执行人宜昌新联盟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韩玉顺。申请执行人杜国稳与被执行人宜昌新联盟航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西劳人仲决字(2016)第15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新联盟航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杜国稳工伤待遇合计101567元。并自2016年9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0156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423.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新联盟航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990.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自2016年9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0156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郑学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