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白某某、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白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60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9年5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70年11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某某,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白某某、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100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利息已付12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案件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6年11月9前给付55000元由被执行人郭某某给付,由孙杰作担保,于2016年11月9前给付55000元由白富军担保,。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