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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4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满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84刑初123号公诉机关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满,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于宁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2011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穆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日因涉嫌盗窃被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同日由宁安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宁安市看守所。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宁检诉刑诉[2016]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满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1月23日,被告人王满以虚构的假名在亚马逊网站上订购了两部货到付款的苹果牌手机。两日后,黑龙江省肇东市宋站镇中通快递工作人员给被告人王满打电话通知其手机到货,被告人王满遂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苹果手机模型到中通快递。验货时趁被害人兰某某不备,将二部真手机(价值人民币11800元)调包后放入兜内,随后没带够钱为由逃离现场。后手机被其销赃获得赃款10700元,被其挥霍。二、2016年1月23日,被告人王满以虚构的假名在亚马逊网站上购置两部货到付款的苹果牌手机,分别邮寄到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局中通快递和宁安市东京城镇中通快递。1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王满电话联系��河林业局中通快递,得知手机到货后,遂携带手机模型到达中通快递。在验货过程中,被告人王满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将真手机(价值人民币5900元)调包,以出去取钱为由逃离现场并乘车到了宁安市东京城镇。13时许,被告人王满电话联系东京城镇中通快递,得知手机到货后,被告人王满赶到中通快递公司,以同样的方式将手机(价值人民币5900元)调包,后谎称出去取钱逃离现场。手机被其销赃获得赃款人民币8700元,全部被其挥霍。破案后,赔偿被害人钱款人民币128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三、2016年2月13日,被告人王满以虚构的假名在亚马逊网站订购一部苹果牌手机,邮寄到黑龙江省肇州县中通快递公司。2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王满得知手机到货并要求开箱验货,在验货过程中,被告人王满用事先准备好的手机模型,将真手机(价值人民币5900元)调包��以出去取钱为由逃离现场。手机被其销赃获得赃款人民币5200元,被其全部挥霍。被告人王满于2016年3月1日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八五六农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满无异议,且有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价格鉴定书、手机发票及发货单、监控录像光盘、前科劣迹证明、证人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何某某、彭某、兰某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王满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满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满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满曾因盗窃罪被判处过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满的辩护人称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行为没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被告人到案后,坦白交其犯罪事实;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被告人王满家属配合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满一年四个月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罚金款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邓 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