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洪刚与王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刚,王小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1318号原告:洪刚,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王小春,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刚诉被告王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2016年8月8日,原告洪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洪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7900元,由原告洪刚负担。审判长 胡晓玲审判员 夏进谷审判员 袁长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兰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