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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刑更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徐然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然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刑更273号罪犯徐然,男,1995年3月19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虎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然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人民币15630.86元,刑期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2014年12月29日交付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执行。七台河监狱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提出,罪犯徐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余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有效奖分75分,其中当年获有效奖分63分。该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年度有效奖分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赔偿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然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可臣审判员  汤文光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