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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长箱、戴惠芳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长箱,戴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645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李力平,局长。被执行人陈长箱,男,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戴惠芳,女,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长箱、戴惠芳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5】14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长箱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204.99元,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长箱、戴惠芳名下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富路52号幸福城6幢602室房产(所有权证:201502677),本院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长箱、戴惠芳的财产状况,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款项人民币2204.99元,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抵押且价值与本案申请标的差距过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漳计生征决字【2015】14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晏  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萍(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