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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宁津县供电公司与王永建、齐宝利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宁津县供电公司,王永建,齐宝利,山东恒源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物流车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临邑支公司,王艳艳,张风存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212号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宁津县供电公司负责人:许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宁津供电公司经理住所地:宁津县阳光大街492号被告:王永建。被告:齐宝利。被告:山东恒源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物流车队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石化路70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临邑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恒源路南首路东。被告:王艳艳。被告:张风存。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宁津县供电公司诉被告王永健、齐宝利、被告山东恒源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物流车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临邑支公司、被告王��艳、被告张风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宁津供电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宁津县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宁津县供电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玉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清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