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晓东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刑初380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东,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商丘市。住商丘市。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6)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东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晓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晓东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张饭棚村开办“王晓东”诊所。其诊所分别于2009年4月16日、5月6日、5月2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卫生局查处,且被行政处罚三次。2014年8月4日,王晓东诊所被商丘市梁园区卫生局查处时,仍在营业。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晓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晓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晓东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张饭棚村开办“王晓东”诊所。其诊所分别于2009年4月16日、5月6日、5月2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卫生局查处,且被行政处罚三次。2014年8月4日,商丘市梁园区卫生局检查时,“王晓东”诊所仍在营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晓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证言,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东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且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晓东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晓东犯非法行医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晏玉君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李方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