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9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3235号原告:杨某1,农民。委托代理人柳宏明,玉田县林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杨某2,农民。委托代理人路晓静,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1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庆东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兴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