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6执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衡阳市雁峰区弘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淑婵、衡阳市松木经济开发区威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南威湘投资有限公司、许战、许玻、彭萍、李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衡阳市雁峰区弘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淑婵,衡阳市松木经济开发区威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南威湘投资有限公司,许战,许玻,彭萍,李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406执保190号 申请人:衡阳市雁峰区弘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首峰小区。 法定代表人:黄五一,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李淑婵。 被申请人:衡阳市松木经济开发区威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阳北路301号耀江花园113号。 法定代表人:袁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威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望城路8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袁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许战。 被申请人:许玻。 被申请人:彭萍。 被申请人:李文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衡阳市雁峰区弘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淑婵、衡阳市松木经济开发区威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南威湘投资有限公司、许战、许玻、彭萍、李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衡阳市雁峰区弘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淑婵、衡阳市松木经济开发区威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南威湘投资有限公司、许战、许玻、彭萍、李文杰银行存款3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阳市雁峰区弘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淑婵、衡阳市松木经济开发区威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南威湘投资有限公司、许战、许玻、彭萍、李文杰银行存款3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爱国 代理审判员 张海清 人民陪审员 刘秋贵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何 娟 校对人:何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