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505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03
案件名称
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隋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隋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505民初188号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齐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祖京一,该公司职员。被告:隋丽华,女,住珲春市。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隋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奉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