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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4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炯亮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炯亮,张炯星,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4655号申请执行人:张炯亮,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申请执行人:张炯星,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被执行人: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汪尧松,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炯亮、张炯星与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无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分别扣划了被执行人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20105.24元、6835元和5475.66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小滨审 判 员  韩毅强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