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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5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马跃一与侯赟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跃一,侯赟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C}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425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马跃一,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干部,现住平顺县。 被执行人侯赟君(又名候云军),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干部,现住平顺县。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马跃一与侯赟君(又名候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侯赟君(又名候云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马跃一16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案件执行费23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赟君(又名候云军)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侯赟君(又名候云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侯赟君(又名候云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侯赟君(又名候云军)财产以人民币160000元直至还清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被执行人承担的执行费23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宝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