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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7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向启武与被执行人廖代华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启武,廖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7执526号申请执行人向启武,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廖代华,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向启武与被执行人廖代华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的(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00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启武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茅坪镇溪口坪村有二个同明同姓的廖代华,本案的被执行人廖代华主体资格不适,故申请执行人向启武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527执52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钰审判员 邓永红审判员 夏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国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