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华、高碑店市中医医院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高碑店市中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898号申请人:李华,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高碑店市中医医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华与被执行人高碑店市中医医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卫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