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冯晓川、王爱囡与杭州大珏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杭州大珏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2001号原告:冯某某。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系原告王某某丈夫。被告:杭州大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望梅路9号1001室。法定代表人:翁某某。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冯某某、王某某与被告杭州大珏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冯某某、王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宣雅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