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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5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徐鑫、段京与武穴市东森货运贸易有限公司、翟红桂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鑫,段京,武穴市东森货运贸易有限公司,翟红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5财保42号申请人:徐鑫,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司机,住湖北省英山县。现住黄冈市黄州区。申请人:段京,女,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职工,住湖北省英山县。现住黄冈市。被申请人:武穴市东森货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永宁大道西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662273200A。法定代表人:李博,经理。被申请人:翟红桂(曾用名翟洪贵),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司机,住湖北省武穴市。申请人徐鑫、段京于2016年9月14日以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致使自己损失无法挽回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武穴市东森货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鄂J×××××车辆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湖北德鑫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徐鑫、段京的保全向本院提供鄂J×××××重型厢式货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武穴市东森货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鄂J×××××号中型厢式货车一辆。扣押案外人湖北德鑫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鄂J×××××重型厢式货车一辆。案件申请费五百二十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 判 长 :王金和审 判 员 : 王 勇人民陪审员 :王又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杨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