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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1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1882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张淑艳,北京众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伟,男,1973年6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李伟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6091元执行中已依法划拨并发还于申请人,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