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1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1882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张淑艳,北京众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伟,男,1973年6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李伟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6091元执行中已依法划拨并发还于申请人,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