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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执2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李卫俊与汪勇、严晓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俊,汪勇,严晓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2160号申请执行人李卫俊。被执行胡泽贵。被执行人汪勇。被执行人严晓庆。申请执行人李卫俊与被执行人胡泽贵、汪勇、严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如下:被执行人李胡泽贵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卫俊借款22.3万元及其利息,被执行人汪勇、严晓庆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缴纳诉讼费用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房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已偿还8万元,余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用3245元(已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翟元圣执行员  朱春旭执行员  付庭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