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15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凯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5340号原告:上海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北石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魏峰,经理。被告:上海凯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梅林路XXX号XXX号楼XXX室。法定代表人王明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凯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双方签订的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故本院无管辖权,应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陈 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朝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