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2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宏伟与杨春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伟,杨春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1390号原告:李宏伟。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樊启立,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春桥。原告李宏伟诉被告杨春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李宏伟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认为,原告李宏伟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宏伟撤诉。本案受理费1212.00元减半收取606.00元,由原告李宏伟负担。审判员 崔显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