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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2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宏伟与杨春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伟,杨春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1390号原告:李宏伟。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樊启立,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春桥。原告李宏伟诉被告杨春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李宏伟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认为,原告李宏伟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宏伟撤诉。本案受理费1212.00元减半收取606.00元,由原告李宏伟负担。审判员  崔显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