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5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楚雄市鹿城镇钱勇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大理州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雄市鹿城镇钱勇建筑设备租赁站,大理州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5689号原告楚雄市鹿城镇钱勇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楚雄市鹿城镇彝海社区苏家村***号。(经营者钱勇,男,生于1988年2月24日,住璧山区)。被告大理州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大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宾川路40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楚雄市鹿城镇钱勇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大理州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楚雄市鹿城镇钱勇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627元(已缴纳),保全费4247元,合计9874元,由原告楚雄市鹿城镇钱勇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国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