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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胡士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士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刑初506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士喜,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固镇县。1992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4月7日因犯强奸罪被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6月8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0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6)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士喜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士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7日夜,被告人胡士喜从固镇县新马桥镇王巷村胡井组家中骑自行车,窜至怀远县魏庄镇蒋湖村居民甑某家中欲盗窃羊、鸡等,因未发现鸡、羊等物,手持刀具准备逃走时被回家的甑某等人发现,后被甑某等人当场抓获。甑某在抢夺胡士喜所持的刀具时左前臂被刀具划伤。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胡士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刀具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胡士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7日夜,被告人胡士喜从固镇县新马桥镇王巷村胡井组家中骑自行车,来到怀远县魏庄镇蒋湖村居民甑某家中欲盗窃羊、鸡等,因未发现鸡、羊等物,手持刀具准备逃走时被回家的甑某等人发现,后被甑某等人当场抓获。甑某在抢夺胡士喜所持的刀具时左前臂被刀具划伤。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士喜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甑某陈述、证人高某1、高某2证言、人体损伤检验记录表、伤情照片、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士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士喜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有从轻处罚情节。但其有犯罪前科,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士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士喜的刑期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宫晶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第三款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