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任宪法与李玉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宪法,李玉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任宪法,男,汉族,1954年9月7日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李玉贝,女,汉族,1977年12月8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任宪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玉贝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李玉贝偿还任宪法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玉贝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9号枫林绿洲云顶园1号楼22202室房产(房产证号: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号)和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8号2幢1单元12309室房产(房产证号:西安市房权证碑林区字第××号)。现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任宪法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并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李玉贝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9号枫林绿洲云顶园1号楼22202室房产(房产证号: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号)和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8号2幢1单元12309室房产(房产证号:西安市房权证碑林区字第××号)的查封。二、任宪法申请执行李玉贝履行(2015)三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春才审判员 胡宏战审判员 霍 丽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志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