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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海客服装公司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作黄,淮南海客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徐作黄,男,1977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淮南海客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农民创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342747-0。申请执行人徐作黄与被执行人淮南海客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002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445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经依法调查(银行查询、车辆查询、房产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拟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0026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乃光审 判 员  张宏彬代理审判员  穆伟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平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