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执13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亮与张宽江、曹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亮,张宽江,曹平,张洪奎,姜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13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亮,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张宽江,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曹平,女,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张洪奎,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姜玲,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陈亮与张宽江、曹平、张洪奎、姜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宽江、曹平、张洪奎、姜玲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22000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