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2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宋作恒与霍樘春、王爱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作恒,霍樘春,王爱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282执2529号申请执行人宋作恒。被执行人霍樘春。被执行人王爱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作恒与被执行人霍樘春、王爱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