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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2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宋作恒与霍樘春、王爱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作恒,霍樘春,王爱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282执2529号申请执行人宋作恒。被执行人霍樘春。被执行人王爱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作恒与被执行人霍樘春、王爱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