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3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胡德学与海伦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德学,海伦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财保94号申请人:胡德学,男,现住海伦市。被申请人:海伦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建国职务经理申请人胡德学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海伦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海伦市董家农作物种植场100000.00元工程款予以冻结,担保人陈秀娟以其所有的位于海伦市海伦镇商服用房(面积43.45平方米,房权证海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海伦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转移财产,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海伦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海伦市董家农作物种植场100000.00元工程款,期限为自2016年9月20日始至2017年9月19日止。二、查封担保人陈秀娟所有的位于海伦市海伦镇商服用房(面积43.45平方米,房权证海字第号),期限为自2016年9月20日始至2019年9月19日止。案件申请费1020.00元,由被申请人海伦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李福坤审判员 韩激光审判员 佟 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关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