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2民初3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庹斌与朱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庹斌,朱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3357号原告庹斌,男,1991年9月4日出生,苗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朱海东,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重庆市酉阳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庹斌诉被告朱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受理,在开庭审理前,原告庹斌于2016年9月20日以暂与被告朱海东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庹斌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庹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50元,原告庹斌已实际预交1250元,其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金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雨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