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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财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金益隆建材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世达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金益隆建材有限公司,无锡市世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财保133号申请人:无锡市金益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清扬路278号。法定代表人:许英。被申请人:无锡市世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五星家园633号-15。法定代表人:许仲海。申请人无锡市金益隆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市世达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无锡市金益隆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世达建设有限公司11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金益隆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世达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王庆、许英、王涛名下的锡房权证南长字第××号项下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杨文海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华智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