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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执4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与黄正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黄正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431-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法定代表人:何通知,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正茂,男,汉族,生于1979年5月27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与黄正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4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冷 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