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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3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淑兰与宽城满族自治县众合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兰,宽城满族自治县众合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3288号原告:张淑兰。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众合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孟子岭乡王厂沟村。法定代表人:袁桂环。张淑兰与宽城满族自治县众合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张淑兰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淑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淑兰负担。审判员  蒋文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广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