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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执2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0802执280-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云凤,熊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280-1号申请执行人丁云凤,、,居民。被执行人熊健,干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云凤与被执行人熊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找了被执行人熊健在银行的存款情况,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丁云凤同意待被执行人熊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红审 判 员  袁义平代理审判员  宋宏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庆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