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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辖终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谢春茂与魏兴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春茂,魏兴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19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春茂,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魏兴华,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上诉人谢春茂与被上诉人魏兴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陈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2015)双流民初字第59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谢春茂上诉称,本案应由一审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魏兴华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撤销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并判令被告返还涉案房产。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涉案不动产位于成都市华阳街道正北中街110号,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兴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