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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李亚林与范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林,范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926行初40号原告李亚林,男,195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范县公安局,住所地范县人民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桑红昕,该局局长。原告李亚林诉被告范县公安局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受理后,于2016年04月22日向被告濮阳县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亚林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林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亚林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亚林负担。审判员  曹秀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