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6民初19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杨绍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1911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长寿路XXX号。主要负责人:俞琳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玮,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鹏,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绍良,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新路河乡字溪村山田冲二组(此为身份证复印件信息)。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与被告杨绍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鹰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