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鱼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秦家科与马建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家科,马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秦家科,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马建设,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3)鱼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马建设在鱼台县张黄镇人民政府的塌陷地补偿7000元至鱼台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新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