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刑终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魏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刑终90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普陀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沪0109刑初47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缴获的毒品及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被告人魏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许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魏某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建议二审法院依法准许魏某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魏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魏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应予准许。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出庭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某撤回上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刑初4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征宇审判员 姜琳炜审判员 郁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茵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