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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5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永红与被执行人陈鹏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永红,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218号申请执行人:石永红,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现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代理人:王少杰,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鹏,男,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丹凤县,现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895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1723.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林伟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陆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