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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2190号原告:宋某甲,女,1986年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新野县建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乙,男,1989年出生。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宋某甲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宋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依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汉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