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2190号原告:宋某甲,女,1986年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新野县建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乙,男,1989年出生。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宋某甲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宋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依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汉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