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郑来凤与叶军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来凤,叶军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2457号原告:郑来凤,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7711242121,住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叶盛村158号。委托代理人:傅林祥,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军成,男,197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407313219,住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叶盛村1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来凤诉被告叶军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来凤于2016年9月19日以欲与被告叶军成庭外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来凤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来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18元,减半收取1259元,由原告郑来凤负担。审 判 长 白国海代理审判员 李 滨人民陪审员 何樟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