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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8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胡德谦与李世清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德谦,李世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8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德谦,男,195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李世清(曾用名夏世清),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樊城区。本院在执行胡德谦与李世清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世清无公民身份号码信息,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世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刑一初字第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马宏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