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原告顾多贤与被告铁文财、牛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多贤,铁文财,牛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23民初1067号原告:顾多贤。被告:铁文财。被告:牛香。原告顾多贤与被告铁文财、牛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后,因被告铁文财、牛香外出住址不祥,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公告期限届满,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多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铁文财、牛香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顾多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已代为偿付的借款131836.01元,承担借款利息8000元,合计139836.01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铁文财系朋友关系。被告铁文财与牛香系夫妻。2013年6月17日,被告铁文财向临泽农商银行贷款20万元,期限两年,由原告为借款提供担保。2015年7月1日,二被告经营的家具店进货缺资金向袁立宵借款6万元,又请原告为其担保。上述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能偿还,债权人多次向原告催要,原告无奈偿还了临泽农商银行贷款本息71836.01元,偿还袁立宵借款6万元,合计131836.01元。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铁文财、牛香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3年6月17日,被告铁文财向甘肃临泽农村合作银行(现更名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两年。由原告顾多贤及樊永军、鲁瑛三人为被告铁文财提供保证。借款于2015年6月16日到期后被告铁文财未能偿付,经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催要,2015年12月30日,原告顾多贤偿还其中的本金66638.71元,利息5197.30元,合计71836.01元。2015年7月1日,被告铁文财向袁立宵借款6万元,约定于2015年9月28日偿还,由原告顾多贤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铁文财未能偿付。债权人袁立宵催要,2016年3月2日,原告顾多贤向袁立宵偿还了借款6万元。原告顾多贤现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上述借款并承担利息。在庭审中,原告顾多贤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担保合同一份,证明2013年6月17日,被告铁文财向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借款20万元,由原告顾多贤及樊永军、鲁瑛为借款提供担保;2.银行贷款本息收回凭证及证明各一份,证明2015年12月30日,原告顾多贤偿还被告铁文财在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66638.71元,利息5197.30元,合计71836.01元;3.借条及借款承诺书及被告铁文财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2015年7月1日,被告铁文财向袁立宵借款6万元,原告顾多贤为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4.证明一份,证实2016年3月2日,原告顾多贤向袁立宵偿还6万元,袁立宵给原告出具借款还清的证明。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庭依职权调取临泽县民政局婚姻状况证明一份,证实被告铁文财、牛香已于2015年11月13日在临泽县民政局协议登记离婚。经质证,原告顾多贤对证明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原告追偿的两笔借款均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家具店而形成的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被告铁文财、牛香未到庭质证,法庭根据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认定上述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铁文财向他人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还款,原告顾多贤作为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追偿。虽被告牛香未在借款合同及借条上签字,但该笔借款是被告牛香与丈夫铁文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牛香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铁文财、牛香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利息可以现行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利息为3866.15元。案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铁文财、牛香偿还原告顾多贤代偿的借款本金131836.01元,承担利息3866.15元,合计135702.16元,限被告铁文财、牛香于判决生效后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7元,由被告铁文财、牛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江审 判 员 李 荣人民陪审员 鲁延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梦婷附法律适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