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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2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全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287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全。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全信用卡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太商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明确:“被告周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930.38元、利息15715.69元、年费320元,合计25966.07元(利息和费用计算至2015年4月10日)(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至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7083.07元,申请执行费306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存款、车辆,除此之外,在本院辖区内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周全户籍所在地在安徽省合肥市中市区,故本院委托安徽省合肥市中市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周全在该辖区内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笔录、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财产申报表、司法查控材料、协助查询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委托执行函及送达凭证等材料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此之外,在本院辖区内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周全户籍所在地在安徽省合肥市中市区,故本院委托安徽省合肥市中市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周全在该辖区内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太商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XX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李荣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