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9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郝雪丽与白刘东离婚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雪丽,白刘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285号申请执行人郝雪丽,女,汉族。被执行人白刘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郝雪丽与白刘东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不在本辖区居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学明审 判 员 王国荣代理审判员 解宏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卫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