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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郝雪丽与白刘东离婚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雪丽,白刘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285号申请执行人郝雪丽,女,汉族。被执行人白刘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郝雪丽与白刘东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不在本辖区居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学明审 判 员  王国荣代理审判员  解宏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卫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