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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1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1刑初571号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6]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震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5日9时25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溧阳市002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1KM+50M处,与前方张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左转弯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张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溧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家属与张某乙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张某乙家属对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为指证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黄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并书面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被告人黄某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5日9时25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溧阳市002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1KM+50M处时,与前方左转弯的被害人张某乙(男,1957年5月10日生,住溧阳市别桥镇渔民新村59-1号)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被害人张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溧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遇情况措施不力,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家属与被害人张某乙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张某乙家属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后予以确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接处警详细信息、常住人口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殡葬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以及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被告人黄某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黄某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芮寅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琛洁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