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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行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清森诉被告安图县人民政府移民征收补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清森,安图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24行初42号原告孙清森,个体承包户,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委托代理人王荣、罗北,吉林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图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安图县龙安社区。法定代表人马云骥,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清森诉被告安图县人民政府移民征收补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提出根据安图县人民政府答辩状及抚松县人民政府抚政函(2013)5号《抚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兴川水电站工程水库淹没区和枢纽区实物指标调查成果确认的函》,被告主体应为抚松县人民政府,故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清森以其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清森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清森负担。审判长  金正龙审判员  池哲龙审判员  李彩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燕 搜索“”